关于对《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满足存量房交易双方资金需求,降低交易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高缴存职工交易登记安全性,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gjjxdk123@126.com,联系电话:0396-2709015。
附件:《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驻马店市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满足存量房交易双方资金需求,降低交易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高缴存职工交易登记安全性,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调整存量房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押过户”的含义
“带押过户”是指买卖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时,不需要提前归还原贷款、注销原抵押权,即可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有效衔接的一种交易方式。
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住房贷款适用于买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卖方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住房交易行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方应符合我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交易房屋卖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交易房屋仅为原贷款机构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无被查封,无其他限制转移登记及设立抵押权等情形;
(四)交易房屋住房贷款偿还正常,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况;
(五)买卖双方已达成房屋交易约定,且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登记。
三、申请资料
(一)个人要件
1.身份证: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等);
2.户口簿: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或集体户口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
3.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未婚填写承诺书;
4.银行卡:借款人本人I类储蓄卡;
5.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6.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7.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8.异地贷款职工出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生成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或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9.卖方及配偶、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收款银行卡(产权人本人I类储蓄卡);
10.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二)购房要件
1.驻马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
3.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
4.已收房款证明。
(三)原抵押权人出具的“带押过户”申请书。
四、业务流程
(一)提出“带押过户”申请。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到公积金中心确认买方是否符合带押过户办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卖方(原借款人)领取“带押过户”申请书。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按照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流程和要求,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等手续。
(三)缴纳契税。买方持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
(四)贷款审批。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申请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通过后签订《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五)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买卖双方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房屋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
(六)发放贷款并结清原贷款。预告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监管平台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卖方后,卖方在收到贷款资金3个工作日内结清本人原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多登合一。买卖双方、原抵押权人以及公积金中心共同申请抵押权注销、所有权转移以及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的合并登记。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暂不开展买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卖方商业贷款未结清住房的、买方使用商业贷款购买卖方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住房的、买方一次性付款购买卖方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住房的“带押过户”业务。
(二)各县区业务部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住房贷款业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