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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额度核定的补充规定

2016-11-01 00:49:15  浏览次数:

驻金管〔2016〕67号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为了解决职工贷款实际困难,针对中心市直和各县区管理部因公积金缴存方式和缴存时间造成的贷款额度不准的问题,中心研究后对缴存时间认定做如下规定:

      一、中心各缴存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单位因各种原因目前暂未按月缴存而是按季度、半年、一年缴存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中心可暂时受理其贷款申请,此时间期限暂定为一年。各单位应克服困难,尽早做到按月缴存。

       二、职工在工作期间办理过转移并未销户,其间未断缴,一直正常缴存的,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办理贷款前应当先合并缴存账户,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三、职工在工作期间做过支取销户,后又重新开户缴存,根据情况区别对待。系统显示销户支取而实际为跨管理部转移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职工销户支取公积金的,按照新开户职工办理,要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缴存,缴存时间按首次资金入个人账户时间算起。

       四、职工在公积金缴存期间有断缴的,目前正常缴存且达到正常缴存6个月的可受理贷款,缴存时间按累计月份计算。

      五、新开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缴存的,可受理贷款。缴存时间按首次资金入个人账户时间算起,补缴月份不计入缴存时间。

       六、因缴存方式出现人工测算额度和系统测算额度不一致的,贷款额度可手工测算,另附贷款核算审批表,审批表须审批并签字。

        七、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贷款核算审批表

 

借款人姓名

 

工作单位

 

性质

 

共同借款人姓名

 

工作单位

 

性质

 

列测算步骤:

  1. 缴存时间
  2. 缴存系数
  3. 计算额度

经办人

 

复核

 

审核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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