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的补充规定
2017-07-07 08:25:07 浏览次数:
驻金管〔2017〕34号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近段时间以来,中心发现并查实多起提供虚假物业费收据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事件。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现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8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由现行的“一次可提取三年的物业管理费”修改为“一次可提取当年度的物业管理费”。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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