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驻马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等文件要求,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驻马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zmdgjjgjk@126.com。联系电话:0396-2709018。
附件:《驻马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驻马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或陪伴子女等原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或生活的新市民群体。
第四条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承办所属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须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立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填写《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
第八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需办理账户转移等手续。
第四章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缴存基数的上限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驻马店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比例按照中心公布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2倍。
第五章 缴存及管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取按月缴存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委托银行从灵活就业人员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划转资金,登记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不得办理账户设立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补缴。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每年度允许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中心扣划7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前,向中心提出申请。
年度缴存基数低于驻马店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决定停缴住房公积金。需继续缴存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启封手续;提取销户的,2年内不允许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通过办理对月冲业务实现以缴存代还贷。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封存手续;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缴后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
第六章 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租房、购房等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实行“长缴多贷、多缴多贷”原则,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且符合销户条件的,可自愿退出。
第二十一条 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扣款的,中心将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如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按照商业银行利率与公积金就贷款利率的差额计处罚款。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违反《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相关承诺事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伪造或使用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违规提取、违法骗贷的,按照《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责令其限期退回违规违法获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驻马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驻金管〔2020〕24号)、《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驻金管〔20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