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存登记
单位缴存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70851362QR03262002
二、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适用对象:需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的单位。
三、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四、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五、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六、决定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七、办理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或网上办理上传电子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工商、编办、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权机关核发 |
A4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真实、有效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核发 |
A4 |
|
真实、有效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
3 |
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原件存档 |
真实、有效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驻马店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受理:登录 “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 ;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项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结果:收件窗口直接审批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批。
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窗口打印业务办理凭条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