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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转移

2025-08-21 09:11:45  浏览次数:

个人账户转移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70851362QR03262006

二、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适用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四、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五、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决定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规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

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纸质表格

A4

原件存档

真实、有效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2

职工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公安部门核发

A4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真实、有效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3

经办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公安部门核发

A4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真实、有效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驻马店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受理:登录 “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 ;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项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结果:收件窗口直接审批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批。

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窗口打印业务办理凭条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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