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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比例缴存

2025-08-21 09:12:26  浏览次数:

降低比例缴存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70851362QR03262012

二、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单位和职工降低比例缴存。

适用对象: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

三、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四、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决定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规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

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纸质表格

A4

原件存档

真实、有效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2

经办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公安部门核发

A4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真实、有效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3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单位出具

A4

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等

真实、有效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4

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申请人自备

单位出具

A4

原件存档

真实、有效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驻马店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受理:登录 “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项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结果:收件窗口直接审批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批。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窗口打印业务办理凭条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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