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70851362QR03262013
二、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适用对象: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四、设立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一、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规定:“一、(一)各地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二)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五、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决定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条件
一、《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一、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 |
其他 |
纸质表格 |
A4 |
原件存档 |
内容填写齐全,申请人本人签字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
2 |
缴存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核发 |
A4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真实、有效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
3 |
I类借记卡 |
申请人自备 |
银行机构核发 |
A4 |
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卡 |
真实、有效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驻马店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受理:登录 “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项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结果:收件窗口直接审批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批。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窗口打印业务办理凭条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