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70851362QR03264007
二、适用范围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四、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出境定居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出境定居的。
五、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决定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出境定居的”。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或网上办理上传电子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 |
A4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
2 |
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出境定居签证由公安部门,户籍注销证明由公安部门 |
A4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
3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A4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4 |
I类借记卡 |
申请人自备 |
金融机构 |
A4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驻马店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受理:登录 “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项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结果:收件窗口收件或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的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所交材料齐全的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窗口打印业务办理凭条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业务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