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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2025-08-21 09:19:57  浏览次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70851362QR03264004

二、适用范围

建造、翻建、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本人)缴存职工。

三、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四、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决定机构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或网上办理上传电子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规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

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证由不动产部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土地管理部门

A4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最终结果以受理审核为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2

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政府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城乡规划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

A4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最终结果以受理审核为准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

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

申请人自备

房屋鉴定报告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A4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最终结果以受理审核为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4

建造、翻建、大修支出费用发票

政府部门核发

税务部门

A5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最终结果以受理审核为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5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A6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最终结果以受理审核为准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6

I类借记卡

申请人自备

金融机构

A4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最终结果以受理审核为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驻马店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受理:登录 “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项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结果:收件窗口收件或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的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所交材料齐全的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窗口打印业务办理凭条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业务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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