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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2025-08-14 16:15:02  浏览次数: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章第3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章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归集管理科 5日 3个月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归集管理科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归集管理科 25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归集管理科 15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归集管理科 10日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归集管理科 5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归集管理科 6个月内 6个月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归集管理科    
服务电话:0396-2709018          投诉机构:综合科                        投诉电话:0396-2709033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泰山路529号广泰大厦6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检查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章第43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归集管理科科、市县区业务部 20日 90日 不收费
处置 2.处置责任: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进行提醒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办理的,进行行政处罚。 归集管理科科、市县区业务部 60日
公开 3.公开责任:检查情况向当事人通报。需要时,制作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归集管理科科、市县区业务部 10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归集管理科科、市县区业务部 90日 90日
服务电话:0396-2709018          投诉机构:综合科                        投诉电话:0396-2709033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泰山路529号广泰大厦6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予以确认,进行缴存登记、开户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章第13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14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章第17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18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归集管理科科、市县区业务部 1日 3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驻公积金委[2012]2号)第七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归集管理科科、市县区业务部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是否允许开户。 归集管理科科、市县区业务部
送达 4.送达责任:通知当事人按要求开户;信息公开。 归集管理科科、市县区业务部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监管,确保按照规定办理业务。 归集管理科科、市县区业务部
服务电话:0396-2709018          投诉机构:综合科                        投诉电话:0396-270903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及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 对全市干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章第25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章第31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服务监督科
市县区业务部
1日 3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服务监督科
市县区业务部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当场办结。对于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服务监督科
市县区业务部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 审计科 15日 30日
服务电话:0396-2709007   投诉机构:综合科                      投诉电话:0396-270903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及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 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贷款发放审核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章第26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章第32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服务监督科
市县区业务部
即时办结 1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要求,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服务监督科
市县区业务部
即时办结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符合贷款的,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对于不予贷款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前台。 服务监督科
市县区业务部
即时办结
贷款发放 4.贷款发放责任:中心领取或开发企业送达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保证金缴存证明。经审核无误的录入发放贷款。 服务监督科
市县区业务部
5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贷后管理,督促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 信贷管理科
市县区业务部
2日
服务电话:0396-2709015         投诉机构:综合科                      投诉电话:0396-270903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及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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