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解读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信贷政策解读

2026-08-06 11:44:26  浏览次数: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已经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五次审议通过,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双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77万元提高至80万元、100万元;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即单缴存人上浮16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双缴存人上浮2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同时满足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得叠加。上述两种情况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差额。

解读:多子女家庭是指依法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生育、领养子女的相关材料(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收养登记材料、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等可以证明家庭多子女情况的材料)。

高层次人才是指引进人才或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贷款时应提供《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引进人才相关材料。

多子女家庭和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均上浮20%,上浮后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差额,且贷款额度上浮后的月还本息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基数之和的60%。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出所购住房房龄限制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算公式。月还本息由“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基数之和的50%”调整为“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基数之和的60%”,最高可贷额度为缴存基数和贷款年限测算出的不超过缴存基数60%的最大月供对应的贷款额度。

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无关,连续缴存时间决定缴存人是否具备贷款资格,不影响贷款额度。缴存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即可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缴存基数和贷款年限测算出的不超过缴存基数60%的最大月供对应的贷款额度,且受信用状况和购房情况等因素影响。

例如: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5000元,最长贷款年限为20年,征信状况良好,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贷款条件。则贷款最大月供为5000×60%=3000元,贷款年限选择2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最高贷款额度为56万元,月还本息2994.81元。56.1万元20年对应月还款额为3000.16元。

三、优化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以购房地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缴存人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拥有一套住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

解读:住房套数按照缴存人家庭在购房地(市辖区、县域)的现有住房认定,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不计算在内。所购住房为家庭在驻马店市市辖区或县域首套或第二套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或第二套房贷款利率,为第三套住房时,则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驻马店市市辖区住房时,缴存人家庭在驻马店市县域或驻马店市外的住房不计算在内,购买驻马店市县域住房时,缴存人家庭在驻马店市市辖区或驻马店市外的住房不计算在内。

取消本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地缴存人家庭(不含新蔡县),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以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外中心缴存人员,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一方为本地缴存人,另一方为外中心缴存人员的,外中心缴存人员若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受理贷款申请;外中心缴存人员若已使用过两次以内(零次或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受理贷款申请。

四、放宽“商转公”贷款政策。“商转公”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即原商业银行贷款所还本金与“商转公”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申请条件中的“连续正常归还贷款12期(含)以上”修改为“连续正常归还贷款3期(含)以上”。

解读:缴存人在驻马店市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连续正常归还贷款3期(含)以上即可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及以上整数),同时商业贷款已还本金与商转公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出房屋总价的80%。

五、新增家庭互助还款业务。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其父母、子女可申请增加为共同还款人,办理月冲还贷业务,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贷款月供。

解读:贷款正常偿还一个月后,借款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携带户口簿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可到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增加为共同还款人。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签署《住房公积金家庭互助还款承诺书》即可申请办理。

共同还款人仅可办理月冲还贷业务,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借款人贷款月供,不可办理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结清业务。贷款逾期不影响共同还款人个人信用,共同还款人可随时申请解除家庭互助还款。

若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均办理了月冲还贷业务,扣款先后顺序为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余额。月冲还贷业务为足额扣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保留100元后,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小于应扣款金额时不扣划,按顺序扣划下一扣款账户。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豫公网安备 41170002411729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16024781号-3     网站标识码:4117000037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    

国际域名:http://gjj.zhumadian.gov.cn/      中文域名: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热忱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咨询热线:0396-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