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 “限高保低”政策的通知
驻金管〔2018〕7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15〕5号)第二条、第三条要求,现就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政策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
全市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上限均不得超过驻马店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下限原则上不得低于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上限不超过12%。
二、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
按照驻马店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50元/月为标准计算缴存基数,2018年度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2450元/月(月缴存总额不超过2988元/月),市区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700元/月,所属县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500元/月。
三、调整范围和时间
全市缴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即日执行。
四、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
中心通过系统设置参数,控制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各缴存单位严格落实公积金“限高保低”政策,中心相关科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规办理业务者,中心将严格追究责任。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