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金管〔2018〕57号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31日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防范骗提、骗贷、违约等行为,促进我市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 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入或增加审查事项。
第四条 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纳入黑名单:
1、协助职工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2、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交的单位。
3、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经核实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4、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来获取高额度贷款,且贷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
5、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据等资料,以假按揭、零首付等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伪造商业银行收入流水协助不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7、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纳入黑名单:
1、提供个人虚假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签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等资料以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2、申请贷款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度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
3、贷后无故停缴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4、贷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贷款,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5、提供虚假婚姻状况证明和财产分割协议,解除夫妻一方共贷关系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第七条 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被纳入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等到中心办理。
2、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提高其保证金留存比例,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禁止再次申请新的项目合作,禁止增加审核事项。
3、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九条 纳入黑名单的职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自由职业者,取消其缴存资格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缴存。
2、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职工,责令其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
3、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4、贷款发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其按月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诚信黑名单在中心网站及市级有关媒体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单位和职工,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三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按照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内,经中心审定后,准予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四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骗提、骗贷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存的,限制期内,经中心审定后,准予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