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驻金管〔2016〕64号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2016年10月17日
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强化催收管理,有效降低贷款逾期率,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的质量,规范逾期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逾期贷款现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中心建立逾期贷款预警机制,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及红色。三级预警采取分级管理,将累计违约期数3次(含)以下的逾期贷款划为蓝色预警,由中心信贷管理科科长(县区管理部主任)负责督促催收;将累计违约期数4-6次(含)逾期贷款划为黄色预警,由分管主任负责督促催收;将累计违约期数7次(含)以上逾期贷款划为红色预警,需要上报主任,采用强力催收方式催收。
第四条 各承办银行认真履行催收责任,配合中心(县区管理部)进行催收。中心和县区管理部分别对其承办银行进行考核,根据各承办银行配合催收力度及逾期贷款回收情况提高或降低委托贷款手续费率。
第五条 担保责任履行期间,各合作企业要积极配合逾期贷款催收。中心和县区管理部根据其配合催收力度及逾期贷款回收情况决定其保证金留存比例。对于不履行担保责任,催收工作不力的合作企业,暂停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制度,中心定期将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中心内部、中心网站或者选定的媒体公布,考虑与法院、银行等机构黑名单联网。列入黑名单的逾期人员(包括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将被限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直至终生禁贷。其个人“异地住房公积金使用证明”将会备注“信用不良,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字样。
第七条 贷后管理人员于每月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对上月逾期人员进行转逾期处理,打印逾期人员名单,根据逾期贷款的逾期情况采用不同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
第八条 逾期贷款催收原则上由放款所在地负责催收。
第九条 逾期贷款催收的方式
(一)电话、短信催收。每月21日批扣数据返回后,贷后管理人员导出当月未足额还款人员,对当月未扣款成功及逾期人员逐一打电话、发短信通知其将应还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存入其还款账户;
(二)上门催收。对于电话无法联系的逾期人员,采用专人上门催收方式进行催收;
(三)发送逾期催收通知单。对欠款期数三期及以上逾期人员发送逾期催收通知单进行催收;
(四)公告催收。对于无法寄送逾期催收通知单或者拒不签字的逾期贷款人员,采用登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催收;
(五)承办银行和合作楼盘配合催收。当月发放的贷款,由合作楼盘根据放款人员名单通知借款人在次月20日前将应还金额按时足额存入借款人还款账户;在担保责任履行期间,扣划合作企业保证金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欠款期数三期(含三期)以下逾期贷款由承办银行到中心拷贝逾期人员名单负责催收,并于月末将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报送中心信贷科(县区管理部);
(六)采取法律手段。收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偿还贷款本息的,采取处置抵押物等法律手段催收;
(七)其他催收方式。
第十条 根据逾期贷款的预警级别和催收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二)直接划扣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公积金用于偿还借款人贷款;
(三)禁止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五年;
(四)性质恶劣的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逾期贷款人员纳入中心黑名单;
(五)通过媒体公布逾期人员信息;
(六)降低承办银行贷款手续费率;
(七)提高合作楼盘保证金留存比例。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中心将贷款逾期率指标纳入年底考核,中心信贷科和各县区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心要求,将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控制在核定的指标以内。完成任务情况良好的将按照考核办法进行统一奖励,对于没有完成不良贷款催收任务的单位,由中心视情况进行处罚:
(一) 奖励措施。对于贷款逾期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单位,优先当选评先评优;
(二) 处罚措施。对于贷款逾期率高于规定指标的单位,当年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催收工作不力没有完成催收任务的单位控制其当年放款规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